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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刑初字第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简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初字第071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简某某在淮滨县城关镇北城隆辰煤业大门口北侧“联想图文”印刷店里有两台工作电脑内,储置数枚国家机关印章及各类公文、证件底板,先后为张某某、胡某某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为郑某某伪造房产证;为张某某变造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23份征地补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简某某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放物品清单、扣押的相关证件及印章、证明、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简某、张某某、简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吴某、郑某某、廖某、宋某某、曹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悔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简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茂清审 判 员  孙存春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