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与周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周智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89号原告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珠江新城B2-3、B4-2地段。法定代表人李晓健,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泳瑜,该司物业主管。委托代理人莫锐敏,该司法务专员。被告周智明,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珠江新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雄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维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