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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刘国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下岗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马陡路荆各庄矿工房57-4-201。身份证号130205197807031515。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