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诉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学宝与王翠风、夏兆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宝,夏兆才,王翠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诉保字第44号申请人王学宝。被申请人夏兆才。被申请人王翠风。申请人王学宝与被申请人夏兆才、王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兆才、王翠风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保全标的为2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学宝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兆才、王翠风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研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