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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国友与被告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兆峰、崔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友,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兆峰,崔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何国友,男,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宁兆田,经理。被告宁兆峰,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崔洪军,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友与被告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兆峰、崔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