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东芳与被告陕西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芳,陕西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5号原告郝东芳,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中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兴工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方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东芳与被告陕西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东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玮审判员 王钰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