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晶发与龙门县永安土石方工程机械配件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发,龙门县永安土石方工程机械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黄晶发,男。被告:龙门县永安土石方工程机械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晶发与被告龙门县永安土石方工程机械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黄晶发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永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