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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于1990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予以受理并依法向原告杜某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并定于2013年7月10日上午九时在清丰县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建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