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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罗建军与沈运光、沈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军,沈运光,沈香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罗建军,男。被告沈运光,男。被告沈香荣,女。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建军诉被告沈运光、沈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建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将被告沈运光、沈香荣在银行的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运光、沈香荣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