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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南宁经纬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婷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经纬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家坤。委托代理人:龙飞云。委托代理人:覃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婷婷。委托代理人:韦青榕。上诉人南宁经纬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婷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14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询问、质证、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南宁经纬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飞云,被上诉人吴婷婷的委托代理人韦青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南宁经纬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宁经纬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罗世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