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8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汉敏与郜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敏,郜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840-4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敏,教师。被执行人郜子军,教师。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89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子军在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