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甲诉称,原、被告在打工时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贾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9月份被告称外出打工,离开家后,再也没有和原告联系过,原告再三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称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拒绝回来。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系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原、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贾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生气,2000年9月份被告撇下孩子离家出走,从此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出走后,原告曾到被告娘家处去叫被告,被告拒绝回来,现下落不明。无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生气,自2000年9月份被告外出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10多年,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婚生子贾祥森由原告贾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聚新审 判 员 徐德民人民陪审员 宋述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鲍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