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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名良与周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名良,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名良,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周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名良与被执行人周彬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彬所有的牌号为闽CXXX**荣威550小汽车一辆。经委托评估、公开拍卖,现上述标的物成交,由赵克明以人民币90000元竞得。本院认为,上述车辆经本院依法查封,并经委托评估及拍卖,买受行为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彬所有的牌号为闽CXXX**荣威550小汽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彬所有的牌号为闽CXXX**荣威550小汽车过户给买受人赵克明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