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维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宾,青岛圣达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宾,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圣达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京娜,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维宾与被执行人青岛圣达亿工贸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宝梅依据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117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圣达亿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就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11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2013)北民初字第1432号,据以执行的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维宾的执行申请依法予以驳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