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天岳与王功银、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岳,王功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张天岳,女,生于1960年8月,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本区大同镇。被告王功银,男,生于1961年,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本区大同镇。被告XX,男,生于1990年,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本区大同镇,系王功银之子。原告张天岳因与被告王功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功银所有的“三一重工215”挖掘机一台,被告XX所有的陕GCC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天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功银所有的“三一重工215”挖掘机一台,被告XX所有的陕GCC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