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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施杰才与池州市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杰才,池州市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施杰才,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贵池区。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光均。原告施杰才诉被告池州市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杰才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利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杰才诉称:被告系经营袜业,与原告同在一个园区经营。被告与原告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截止2013年2月7日,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891058元。上述货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9105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情况;证据三,货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的货物的情况被告佳利瑞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施杰才提交的三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佳利瑞公司系袜业生产经营企业。原告施杰才向被告提供橡筋等货物。2013年2月7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1058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施杰才向被告佳利瑞公司提供橡筋等货物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州市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杰才货款89105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1元,由被告池州市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