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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祁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金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