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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长青与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青,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小明,赵国才,赵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陈长青。委托代理人:赵小萍。被告:杨智钧。被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钧。被告:赵小明。被告:赵国才。被告:赵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青与被告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小明、赵国才、赵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应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