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长青与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青,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小明,赵国才,赵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陈长青。委托代理人:赵小萍。被告:杨智钧。被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钧。被告:赵小明。被告:赵国才。被告:赵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青与被告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小明、赵国才、赵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应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