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9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汪某伙同魏某、袁某、范某、阳某、陈某甲(均已判)等人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杜山头村田边,窃取HYA100*2*0.4的通信电缆260米。后魏某打电话叫颜某(已判)将上述电缆线运走并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5161元。2、2008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伙同魏某、袁某、范某、阳某、陈某甲、颜某等人窜至瑞安市马屿镇顺泰焦浦村到村头村山边,窃取HYA200*2*0.5的通信电缆590米、HYA200*2*0.4的通信电缆270米。后因被人发现而未将剪下的电缆线运走。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1825元。3、2008年4月25日左右,被告人汪某等人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西岙村瑞台金属制品公司,撬窗入内,窃取公司厂房内的一台油侵式变力变压器的机芯和部分变压器专用油,并导致部分变压器专用油渗漏。经鉴定,被盗的机芯价值计人民币29594元。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汪某被公机关传唤。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的家属向本院交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魏某、袁某、范某、阳某、陈某甲、颜某、毛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中国电信电缆被盗抢修决算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部分盗窃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汪某退赔人民币34755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5161元、瑞台金属制品公司2959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