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崆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文科与被告魏金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科,魏金忠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崆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高文科,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日,大学文化程度,平凉市人。被告魏金忠,男,回族,现年83岁,平凉市人。原告高文科与被告魏金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瑞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金忠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科诉称:原、被告同住本市卫生局家属院房改楼房,该楼房年久失修,顶层出现渗水,经与一、二、三楼的住户协商,我一人花费2000元对楼顶进行了处理,但处理后一楼的被告魏金忠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楼顶维修费500元。被告魏金忠未提出答辩。原告高文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收条1份,以证明楼顶维修费的金额原告已支付给施工方。2、收条复印件2份,以证明被维修楼顶公摊费用其他住户已向原告支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故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以上举证、认证,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同住本市卫生局家属院房改楼房,该楼房年久失修,顶层出现渗水,原告经与一单元一、二、三楼东面的住户协商,垫资2000元请专业人员对一单元东面楼顶进行了维修,但维修后一楼东面居住的被告魏金忠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遂引起诉讼。另查明:1、本市卫生局家属楼共四层,为一梯两户,户型面积相同,一单元共八户,即该单元东面住四户、西面住四户。2、原告维修的系一单元东面住户对应的楼顶,其中原告住四楼,被告住一楼。3、维修费用共计2000元,四户均摊每户为500元,其中王某、王某某已向原告支付了维修楼顶的公摊费用,仅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楼房的屋顶属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业主必须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而被告作为该楼房的业主,应对原告维修楼房屋顶垫付的费用承担其相应的份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金忠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高文科垫付的屋顶维修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金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瑞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