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庞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庞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蓉花。被告庞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元根、曾清。被告庞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庞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