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庞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庞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蓉花。被告庞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元根、曾清。被告庞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庞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