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罗剑萍与袁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萍,袁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8-1号原告罗剑萍。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萍诉被告袁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剑萍于2013年4月12日向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报案,控告被告袁伟涉嫌诈骗案,屈家岭分局已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现尚未审结。因本案的事实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