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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罗剑萍与袁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萍,袁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8-1号原告罗剑萍。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萍诉被告袁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剑萍于2013年4月12日向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报案,控告被告袁伟涉嫌诈骗案,屈家岭分局已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现尚未审结。因本案的事实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