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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青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所欠孩子教育费截止2013年4月共计3459元,后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3459元案款及50元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59元,已受偿345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8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