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淡哲与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北大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哲,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北大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28号原告淡哲,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胜会,男,住址同上,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北大街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淡哲与被告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北大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淡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026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13元,退费1513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