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希尔拉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希尔拉链有限公司,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尔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长云,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原告上海希尔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22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被告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希尔拉链有限公司货款47,024元,此款由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27,024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付清;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然未果。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得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黛阁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22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水轶良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