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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谢小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谢小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建丰,该社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计,男,65岁左右,汉族,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现住王郎社区谢庄三育巷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谢小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