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江苏邦力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南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90号原告江苏某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爱东,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