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薛世祥,白学昌,庄保春,刘德全与付建伟,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世祥,白学昌,庄保春,刘德全,付建伟,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薛世祥,男,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学昌,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庄保春,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德全,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建伟,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仓,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世祥,白学昌,庄保春,刘德全与被执行人付建伟,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万元,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建伟因经营不善现无力偿还债务,愿以自己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的小汽车折抵一部分债务,申请人不同意以车抵债,现付建伟正在变卖车辆,积极筹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卖车后或发现有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纪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