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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新海与被告江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海,江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姚新海。被告江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海与被告江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新海于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新海承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