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新海与被告江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海,江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姚新海。被告江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海与被告江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新海于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新海承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