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瑞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瑞丽,女,1989年4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太原市晋源区金路幼儿园市场部员工,身份证号:。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瑞丽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瑞丽及其辩护人冯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的和信摩尔、北美新天地、亲贤北街的王府井、梅园百盛、长治路的世贸中心等商场,被告人范瑞丽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工具,借在试衣间内试衣服之际拆除衣物上的防盗扣,盗窃拉夏贝尔、艾格、VEROMODA等品牌衣物82件。经依法鉴定,被盗82件衣物价值人民币28847.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2年10月24日20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北美新天地商场三层VEROMODA专卖店内,被告人范瑞丽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借在试衣间内试衣服之际拆除一件皮衣上的防盗扣,装入随身携带的包中。在其准备离开专卖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被盗皮衣、作案工具。经依法鉴定,被盗皮衣价值人民币999.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瑞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对案表、鉴定物品明细表及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商场被盗衣物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瑞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8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瑞丽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瑞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