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泽厚与生活、读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李泽厚,男,193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彭青,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理人:樊希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勤,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吴兆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雯,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厚与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厚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为524元,由原告李泽厚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纪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