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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卢某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一审案件诉讼费1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