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临桂县风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胡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临桂县风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冯新友。被执行人张胡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胡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张胡庆的下落。申请人临桂县风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胡庆的财产线索,其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人张胡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找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临桂县风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