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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法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信与被执行人龙╳娟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X信,龙X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曾X信。被执行人龙X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龙X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X娟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X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X娟丈夫马X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XX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龙X娟丈夫马X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XX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全部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龙X娟丈夫马X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XX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柒角壹分(¥:1165.71元)。三、划拨上述存款后,解除对被执行人龙X娟丈夫马X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XX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王其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翁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