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柳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70157**。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0615**,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柳**,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04208**。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森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