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744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乔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雇佣他为货车司机,从事煤炭运输。被告立据言明欠他工资4000元,一直未付。现诉请给付该款及利息300元、租房电费298元、索款所产生的损失400元,以上合计4998元。被告承认他雇佣原告为司机,原告所持欠据系他所写,但辩称欠据系原告胁迫所写。他和原告约定了工价,但实际履行是按每月6000元给付给原告的,原告每月多领1500元;原告以雇佣谈判误工为由向他索要2000元;雇佣期间原告弄坏了他车的两个轮胎,未赔偿;原告在雇佣期间将自己的妻子带到工地生活,加大了他的生活开销。现他不欠原告钱款,不同意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货车司机,从事煤炭运输工作,双方对约定的工价有异议。但实际中被告按每月6000元给原告计开工价,此双方均无异议。雇佣后期因各种事由双方关系紧张,2011年7月27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言明“欠黄师肆仟元整”,其后生意不顺,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该款。原告曾找被告数次讨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偿还4000元欠款,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坚持辩称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意见。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欠条、身份证明等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4000元之欠款,有被告打写的欠条证实,乃系事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清付,其借故拒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欠条系胁迫所立,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系其私权自处,本院无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乔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黄某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某承担。连同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