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谢进胜与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52号关于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谢某某,男。被告沈某,女。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被告向我借30000元未还,现要求偿还。被告沈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沈某向原告谢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嗣后,被告沈某一直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条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某向原告谢某某借款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沈某应及时归还所借款项,现其久拖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某某人民币30000元。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傅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