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黄国君与梁永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君,梁永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24号原告:黄国君。被告:梁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君诉被告梁永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国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国君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