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宋高、阮新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宋高,阮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景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高,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阮新红,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系宋高之妻。三门峡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宋高、阮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法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三门峡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