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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胡全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胡全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志超。委托代理人:杨叶根。被告:胡全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超与被告胡全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王志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冬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柳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