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郎家有与闫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家有,闫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郎家有,住桦甸市。被告闫振红,住永吉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家有与被告闫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家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0元由原告郎家有负担。审 判 长 吴延军人民陪审员 于 顺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