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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郎家有与闫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家有,闫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郎家有,住桦甸市。被告闫振红,住永吉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家有与被告闫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家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0元由原告郎家有负担。审 判 长  吴延军人民陪审员  于 顺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