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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胡玉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玉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刑一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龙,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龙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胡玉龙在景洪机场准备乘坐MU2498次航班从西双版纳飞往武汉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胡玉龙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7.2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清点记录,毒品指认照片,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收据及被告人胡玉龙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玉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胡玉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被告人胡玉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胡玉龙在景洪机场准备乘坐MU2498次航班从西双版纳飞往武汉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胡玉龙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7.2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7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景洪机场进行查缉毒品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经当场盘问,胡玉龙本人交代了其体内携带有违禁物品,随后对其进行X透视检查,在该男子体发现疑似毒品,该男子交代其体内可疑物品是毒品。2、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经现场称量,从被告人胡玉龙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37.2克。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胡玉龙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是毒品甲基苯丙胺。4、登机牌,证实:被告人胡玉龙乘坐2012年7月21日从西双版纳飞往武汉的MU2498次航班。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胡玉龙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7、被告人胡玉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胡玉龙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足以证明被告人胡玉龙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龙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玉龙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玉龙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玉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7.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煜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人民陪审员  冯俊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