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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季云丰与沈涌涛、沈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涌涛,季云丰,沈洪涛,胡秀英,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涌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云丰。原审被告:沈洪涛。原审被告:胡秀英。原审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涛。上诉人沈涌涛为与被上诉人季云丰、原审被告沈洪涛、胡秀英、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沈涌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涌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