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36号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宗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晨旭,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伦辉,总经理。第三人: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能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健浩,男,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理德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微波炉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200元,退给原告陕西嘉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江晖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张粟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