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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同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花园路36号。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同勇,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