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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同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敏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董祥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珺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