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与宁波诺仁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宁波诺仁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33号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孔家埭村161号。法定代表人:耿军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二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诺仁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渤海路661号。法定代表人:胡菊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诺仁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诺仁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