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杜和玉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和玉,殷鸣,杨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杜和玉。被执行人:殷鸣。被执行人:杨沁园。因被执行人殷鸣、杨沁园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和玉要求拍卖其其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殷鸣所有的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10、61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3号),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08、609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4号),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04-607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5号),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01-603、612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6号)房产。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殷鸣所有的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10、61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3号),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08、609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4号),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04-607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5号),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601-603、612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5676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刘汉江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