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亚芬与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芬,徐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罗亚芬,农民。被告:徐仙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亚芬与被告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亚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罗亚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