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亚芬与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芬,徐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罗亚芬,农民。被告:徐仙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亚芬与被告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亚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罗亚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