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鄢法执通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全勋申请刘新安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鄢法执通字第88号刘新安:我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因你未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张全勋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令你在2013年7月12日之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款项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用一并交法院执行局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